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户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依法享有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以及附属设施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表明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和管理;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财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农村基本上已经建立,但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登记制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常常登记在一人名下,基地使用权确通常是家庭共有;
二、我国目前对农村房屋的登记也很不规范,在这样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证作为确定房屋所有权的重要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在判断宅基地上的房屋归谁所有时,除了审查宅基地使用证等级的姓名之外,还应结合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以及房屋演变过程等证据综合认定。
下面由小编举个案例来讲解一下:
2008年4月份,某村村民王某因意外事故去世,保险公司赔付身故保险金36万元,该款被王某的妻子占有,王某父母多次其索要未果,于是,2009年5月王某的父母将王某的妻子已经孙女儿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辩称:“保险款属实,应于老人分配,但要求对仍登记在王某父母名下,却已通过分家形式分给被继承人王某的一处房屋进行分割,”王某妻子提供了该村调解委员会出示的证明,并证明原告持有分家单的证据;而王某的父母则称房屋的产权人是自己,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进行分割,并出示了宅基地使用为证;
法院经审理,判决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对保险金进行分配,对王某妻子提出的分割家产要求,以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为由不予认;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宅基地使用证能否作为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据?
在本案中,王某虽已亡故,但王某妻子的户口还在王家,根据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王某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小编认为“法院判决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为由不予认定的处理是不当的”。
欢迎大家留言,一起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