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因某国道附近墙体倒塌,导致某村村民刘某的房屋受到损坏,为此,由该村村委会与刘某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该协议内容为:“由村委会一次性付给王某25万元,村委会另行划拨给刘某一处新的宅基地,刘某在新的宅基地上5个月内建好房屋后,原刘某被损坏的房屋归村委会所有,该外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委会收回;”
2009年10月份,村委会将刘某的申请划分宅基地递交给当地人民政府,经调查、审核后同意了刘某申请划拨宅基地的申请,是村委会划拨给刘某的宅基地是本村村民张某的承包地,刘某在准备材料建房时,受到张某的阻拦,刘某找到村委会解决未果,由此导致建房计划落空,
2010年4月份,村委会通知王某搬出旧宅,刘某由于新房没有建成,自己全家没有别的住所为由拒不搬迁,于是村委会将刘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刘某交房并支付违约金;
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村委会在被告宅基地上的行为属工作失误,导致被告刘某不能建房,不能正常按照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村委会违约了,能否收回宅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协议;”在本案中,刘某的房屋因公路墙体坍塌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4条的规定:“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换句话也就是说,对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当地政府有义务为其解决住房用地问题。
在本案中,该村村委会与刘某达成的《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协议双方应自觉履行各自义务;但是由于村委会的工作失误导致为王某安排的宅基地是同村村民李某的承包地,村委会实际上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刘某不能按照协议履行合同义务,对此村委会应付全部违约责任,其要求被告刘某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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