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0年3月,村民蒋某将其宅基地上建好的房屋其中三间,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同村村民刘某,2004年蒋某儿子结婚,自家房屋不够用,蒋某向村委会申请新批宅基地,村委会经过调查研究后,作出不同意给蒋某划分宅基地的决定,蒋某对此决定不服,多次与村委会发生争执,后将本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职责,为其划分新的宅基地;
被告村委会辩称,经过该村村委会调查,蒋某将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三间以5万出卖给本村村民刘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农民出卖房屋后,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因此本村村委会作出不同意给蒋某划分宅基地决定,要求法院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蒋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农村村民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紧张,而农村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是为了保障村民自身居住,如允许村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而获得经济利益,那么就失去了宅基地所应有的住房保障功能,而且,农村村民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从一定程度上就表明村民对房屋的需求得到了满足,村集体无需再给其划分新的宅基地,同时,如果出卖房屋的村民,通过申请村集体再次给其划分宅基地,该村民明显就侵犯了村集体的利益。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本案中,村民蒋某将其宅基地上的部分房屋卖给同村村民刘某后,再次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因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是正确的。
欢迎大家留言,一起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