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薛某有兄弟两个,薛某哥哥的老宅和薛某的老宅相邻,哥哥长期在城市工作,户口也已迁到城市,薛某夫妻两人有两个孩子,长子在2002年结婚,次子在2004年结婚,两个孩子结婚后没有与父母分家,一直和薛某夫妇居住在老宅,由于哥哥的宅基地及房屋一直空闲,薛某的次子结婚后就一直住在哥哥的老宅里,薛某次子占了薛某哥哥的宅基地后,准备把老宅上的房子拆除重建,村委会知道后,多次找到薛某要求其腾退所占房屋,薛某家人拒不退还。
随后该村村委会以薛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认为薛某哥哥户口已经迁出本村不再是本村村民,其宅基地村里应当收回,另外进行分配;薛某占用其哥哥的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要求其腾退所占宅基地。
被告薛某辩称:“薛某哥哥的宅基地房屋是薛家老宅的一部分,自己的两个儿子均已成家,原有的宅基地不够用,使用哥哥老宅基地并不影响他人利益,要求法院驳回村委会的诉讼权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调查后,支持村委会的诉讼请求,都求被告腾退所占用的宅基地。
案情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同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多处住宅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中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划分宅基地;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紧张,都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宅基地的使用上采取“一户一宅”的原则,有利于农村土地的管理,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能因为家庭人口众多而占用多处宅基地;
如果宅基地的使作面积超过标准,在对宅基地的房屋不进行改动的情况下,应根据我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5条规定:“在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城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执行后未经拆除、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应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1条的规定:“按照本规定第45条至49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那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应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宅基地超过占地部分应退还村集体。”
所谓的一户村民,应根据户籍管理的登记来进行判断,如果在户口本家庭成员上登记在一个户主名下,那么跟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成员就属于一户,该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所谓的一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一户所使用的宅基地是一整块地,而不是分散于不同地方的。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土地,如果宅基地分布于不同的地块,这就不是一处宅基地。
结合本案;薛某夫妻和两个儿子一家共有四口,两个儿子长大结婚后未与父母分家,一直住在一起,属于登记在一个户主名下的一户村民,因此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薛某的哥哥一家迁出本村进城居住,户口也转为城镇户口,薛某哥哥可以自愿有偿的把原有宅基地退还给村委会,其宅基地使用权也应由村里收回,再进行重新分配;薛某占用其哥哥的宅基地,形成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的“一户一宅”规定,村委会要求其退还所占用哥哥的宅基地做法是正确的,理应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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