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村民张某膝下只有一女,老伴儿去世多年,自己常年有病,一直居住在其兄家中,女儿张一为了照顾父亲,于2005年将外地人招薛某上门女婿,两人结婚后户口均落户在该村,在2007年张某因病去世。
女儿结婚后在伯伯家生活很不方便,于是张一向本村村委会提出要求划分宅基地的申请,由于该村一直没有给女子划分宅基地的先例,村委会借故一直不给划分宅基地,由于两人没有自己的住房,在2008年张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该村村委会履行职责,给其划分宅基地;
被告村委会辩称,该村村委会接到何某的申请后,村委会经过了慎重的研究,根据《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方法》做出不批准其申请的决定,这个决定是经村两委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讨论制定的,村委会根据这个规定,本村宅基地只分男不分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一的诉讼请求;
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张一 在申请宅基地方面享有和男子同等的权利,对张一的请求,村委会有义务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讨,余村民会议讨论后向张毅作出明确的答复,部委会理应履行其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令被告村委会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最原告张一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案情分析: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招婿的女临性能否与男性村民一样享有划分宅基地的权力;另一方面是村委会按照村民会议的意见拒绝分配弟弟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招婿的女临性能否与男性村民一样享有划分宅基地的权力;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后,女方可以到男方家落户,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到女方家落户,成为女方家庭中的一员;另外,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女子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待遇,不得侵占女性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落户在本村的女性,具体在进行相关利益分配时,应当将其纳入分配范围之内,应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同等的民事权力。
在本案中,张一的丈夫薛某是外地人,但双方结婚后任某将户口迁入本村落户,成为张一家庭中的一员,这说明张和薛某都是该村的村民,依法应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各项权利,后来我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张一的这些权利,因此张一应当与村里的其他村民一样分得宅基地,所以法院判决村委会履行法定职责是正确的。
二、村委会按照村民会议的意见拒绝分配宅基地的行为是否合法?
在本案中村委会的这一行为涉及到两个的问题,一是村委会不给张一划分宅基地的行为是否合法;二是村委会作出决定的依据是否违法?
组委会拒绝分配给原告争议宅基地的行为在程序上是合法的,但在实际操作上是违法;在原告争议起诉前后,村委会都应按照该村制定的相关规定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后,作出不给原告张一安排宅基地的决定,所以村委会的这一具体决定在程序是正确的,不存在违法性;但是村委会具体决定在实体上是违法的,因为村委会不给原告张一划分宅基地的唯一理由就是因为张一是妇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明显歧视和剥夺妇女权益的决定是违法的。
但是这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决定却符合该村的村规民约,因此村委会拒绝分给女性宅基地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男女平等的相关规定,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村规民约的效益低于宪法和法律,这些村规民约关于不给女性不得基地的规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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