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村村民刘某想办一个养鸭场,由于资金不足,于是找到本村村民张某,想和张某一起合伙办殖养鸭场,张某说:“办养鸭场风险太大,不愿参与经营和承担风险,但可以出资8万元,并约定两年后,刘某返还其本金8万元和6万元利润,”
当时由于刘某手头缺钱,于是就答应了张某,并给张某打了一个欠条,张某随后给了刘某8万元,资金到位后,刘某就建起了养鸭场。
然而,由于经验不足,养鸭场的经营并不像想象中的那样顺利,正好又赶上一场瘟疫,刘某几乎赔的倾家荡产,
转眼两年时间已到,刘某原本打算等赚钱了后还钱给张某,现在刘某连付给张某本金的钱都没有了,更别说利润了,这时张某拿着欠条要求刘某支付给他14万元,并威胁说刘某如不付给其钱,就要去人民法院状告刘某,刘某现在应该怎么办呢?
案情分析:
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一方投资但不承担风险,无论盈亏均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有多种表现形式,被保的人既可以参与共同经营,也可以不参与,既可以约定有利润时,按一定比例分取利润,也可以约定分得固定数额的利润,但无论何种形式,不承担经营亏损的责任和风险,都是保底条款的基本特性。
刘某与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只出资不经营两年后净利润,活动明显属于保底条款,保底条款大多是一方利用另一方急需资金的心理,不公平的状态下约定的,这种约定将风险完全归于一方,违反了合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背离了商事活动的本质,干扰了正常经济秩序,因此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在本案中,刘某给张某出具的借条上约定的内容属于合同保底条款,该约定无效,考虑到张某并未实际参与经营,其所投入的资金实为借贷关系。故刘某只需还张某8万元借款本金,而对张某要求支付利润的6万元的请求则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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