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村村民小刘6岁时父母离异,次年,小刘随母亲改嫁张某,母亲改嫁张某后没有生育,生父刘某再婚后又生育有一子一女,小刘与继父生活期间,生父刘某常去学校探望小刘,并给他买些食物、学习以及生活用品,小刘参加工作后,也常给生父购买一些生活用品,并每月给生父刘某一些零用钱。
在2002年5月,小刘继父张某因病去世,小刘随母亲一起料理完继父的后事,并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张某去世后,小刘与生父的来往更加密切,父子关系也越来越好。
2006年8月份刘某病重,小刘前往医院探视,和同父异母的弟弟、妹妹一起照料父亲起居,刘某病故后,小刘又和同父异母的弟弟、妹妹一起料理后事,但是在分割遗产时,小刘与同父异母的弟弟、妹妹发生争执,小刘认为自己是刘某的亲生儿子,也有继承权,而弟弟、妹妹则认为小刘与继父生活,并继承了继父的遗产,这些年来,小刘虽与父亲有来往,但毕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属于两个家庭的成员,因此,小刘不能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又继承生父的遗产,所以不同意小刘继承父亲的遗产。
案情分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本案中,小刘自6岁起就与继父一起生活,由继父抚养长大,小刘长大之后对继父也尽了赡养义务,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所以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小刘有权继承继父的遗产。
而小刘与刘某是亲生父子关系,并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发生改变,刘某生前父子两人一直保持联系,小刘参加工作之后,对父亲经济上给予了一定的帮助,生活上也给予了一定的照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因此,在本案中,小刘在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后,仍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
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被他人收养之后,即与养父母确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终止了与亲生父母之间的义务权利关系,为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如果被他人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又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由此可见,继子女的双层继承权与养子女的继承权不同。
本案中,小刘对生父的遗产虽然有继承权,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小刘未与生父共同生活尽义务相对较少,在在遗产数额的的分配上可适当少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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