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村村民马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马大参军期间考上军校,毕业后分配到边疆工作,小儿子马小在家从事个体生意,由于马某身体不好与小儿子马小一起生活,马大部队离家太远,对父亲十分惦念,时常给父亲寄钱,经常写信或打电话问候。
随着年龄的增长,马某的病情逐渐加重,医用支出越来越高,自己除了种地又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小儿子马小对父亲的态度越来越恶劣,小儿子还有好几次以给父亲看病等名义向哥哥要钱,哥哥寄来的钱,小儿子并没有给父亲看病所用。
马某辛苦一生也并没有多少财产,在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时,购买了一套住房,建筑面积为60㎡,2003年,王某自感将不久于人世,便自书一封遗嘱,明将来去世后,其房产由马大继承,但是后来这份遗嘱不慎被小儿子马小发现,小为了得到这套房产,将遗嘱传感,由于哥俩的名字只差一个字,马小便将遗嘱中的“大”字改为“小”字,遗嘱的内容便成为房产有马小继承。
马小自以为很聪明,但是在父亲去世后,还是被哥哥马大看出了破绽,王小贱篡改遗嘱的事实败露后,请求哥哥原谅,看在兄弟情分上原谅了他。
案情分析:
遗嘱是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一种方式,合法有效的遗嘱受法律保护;对保障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法律禁止伪造,篡改和销毁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伪造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表示,不能体现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篡改遗嘱是指擅自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这种行为改变了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同样违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是一种完全否定被继承人生前意愿的行为。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伪造,篡改,销毁遗嘱必须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4条规定:“真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犯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为行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继承人马小篡改遗嘱,侵害了另一位继承人马大的继承权,违背了被继承人马某的生前意愿,但是被侵犯人马大并非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侵害行为也未造成被侵害人生活困难,所以,马小篡改遗嘱是事实,其行为应受到谴责,但马小并不会丧失继承权,对其父亲遗留房产以外的其他遗产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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