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赵某丈夫刘某已经去世,家中只有独生女儿小红,后小红经人介绍与同村村民张某相识并结为伉俪,婚后夫妻二人非常恩爱,但一直未能生育子女,为了补贴家用,张某经常外出打工,1990年在一次事故中张某意外身亡,小红悲痛欲绝,为了怀念自己的丈夫,当年收养一子,并取名张思君,2004年小红因病去世,张思君与外婆生活,直至高中毕业参加工作。
2010年6月份赵某也因病去世,张思君在料理完外婆的丧事后,要求代位继承外婆遗留下来的房屋、宅基地以及存款等遗产,但遭到赵某已故丈夫之兄儿子大刘的反对,大刘认为代为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而张思君只是小红的养子,与被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所以不能继承赵某的遗产,而小红养子张思君则不同意刘某的观点,经过村委会调解无果后,张思君向当地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为继承外婆赵某的全部遗产。
案情分析:
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及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范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也做了具体与明确的规定。
在本案中,小红先与母亲赵某死亡,小红的子女就享有代位继承权,张思君是小红的养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在继承问题上,关于养子女的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第4款以及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应支持原告张思军的诉讼请求,允许原告张思君代位继承被继承人赵某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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