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下挖出的财物在法律上定性为埋藏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发现埋藏物应当归还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归还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当发现人知道埋藏物的权利人是何人时,发现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力人领取,还有一种是当发现人不知道权利人是何人时,应当将埋藏物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通知权利人或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该埋藏物归国家所有,换句话说,农民在自家宅基地下挖出的财物不能据为己人,挖出的财物应当归还原主,在找不到原主的情况下归国家所有,下面由小编举个案例来讲解一下:
2003年某村村民张某因小儿子结婚,于是向村委会提出了宅基地申请,后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村委会在本村村南为张某划拨了一块宅基地,在张某挖地基时,工人无意间发现一个小缸,小缸内装了满满一缸银元和一封信,信上写着:“”1950年刘某埋藏于此。”
张某挖地基挖出一缸银元的事很快就传遍了整个村庄,刘某之子现已80多岁,在得知张某挖到银元一事后向张某索要银元,并出示了其父亲刘某临终遗书,遗书上称在村南埋藏银元一缸,但没有写具体的埋葬位置,另外,该遗书上还有刘某的亲笔签名,但张某认为:“银元是在自家宅基地下挖到的,就应该归自己所有,因此拒不返还银元。”
后经村委会调解,张某虽然同意返还银元,但要求刘某之子付给自己10000元“辛苦费”,刘某认为:“银元是自己父亲所埋,理应就是自己的,因此不同意支付张某所要的辛苦费,”遂刘某之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返还银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挖到的银元确属刘某所埋藏,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无条件将银元返还刘某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情分析: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农民对于在自家宅基地下挖到的财物,应当在查明真正的权利人后将其返还原主,而不能据为己有,否则即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在本案中,张某在自家宅基地下挖到的银元,经查证实为本村原村民刘某所有,刘某之子作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对这缸银元主张所有权,张某以“谁挖到就归认谁”为由占用银元的是错误的,这种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财产返还某的继承人,至于张某向刘某之子主张的“辛苦费”,并无法律依据,因此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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