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公民植树造林,平衡自然生态;开源增产,促进社会文明,根据《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的农民利用自家空闲宅基地栽培果树,果树结的果实以及创造的收益都应归栽种人所有,另外,由于种植的树木属于地面上的附着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附属物的权利随着土地权利的转移而发生转移,也就是说,原土地权利人将土地权利转让给他人时,土地上的树木等附着物的所有权将同时转归买受人所有,下面有小编来举个案例讲解一下:
某村村民刘某常年在城市里做生意,这几年挣了不少钱,照顾生意和方便子女上学,在城市里购买了楼房,全家人搬到城市居住,户口也随之迁出农村,于是将农村房子以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了本村村民张某,卖房时双方对于院子中的一棵樱桃树归属未作任何约定。
三个月后,正是樱桃成熟的季节,于是刘某便想回乡下摘起樱桃,同时将原来的樱桃树移走,刘某返回农村看到樱桃树上的樱桃已经被采摘完,于是刘某找到张某理论,要求其补偿果实的损失,岂知张某不但拒绝赔偿损失,而且拒绝刘某将果树移走,张某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已经随房屋卖给自己樱桃树。以及果实也应归自己所有。但刘某坚持认为,其只是把房屋卖给了贺某,并不包括樱桃树,而且自己作为灾供人。付出了辛苦的劳动,自然就是树木的所有人,两人僵持不下,经村委会调解无效后,刘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刘某在自家宅基地上栽种的果树本为刘某所有,但刘某将房屋出卖,宅基地使用权也随房屋一并转让给张某,宅基地上的树木作为宅基地附属物,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随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而成为新土地使用权人张某所有,因此,刘某无权要求张某赔偿果实的损失,也无权将果树移走。”
案情分析:
农民在自家宅基地上种植的树木应归农民个人所有,但当农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时,如果对于宅基地的树木归属未作出其他约定,树木的所有权将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给房屋的买受人,因此,农村村民在出卖房屋时,应当就房前屋后树木所有权作出约定,以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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