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村村民何某夫妇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何某儿子在1996年与外村姑娘小红结为夫妻与父母居住在一起,2000年外村村民李某经人介绍入赘何家,与其女儿结为夫妻,婚后何某家庭住房十分紧张,于是何某女儿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
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进行集体讨论后,一致以由村两委、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论制定的《村庄规划条例》和《关于宅基地的管理办法》中“宅基地只分配给男性,不分给妇女”的规定为依据,做出拒绝批准其宅基地申请的决定,致使何某住房紧张,只能租借其邻居的空房居住,多次申请无果后,在2004年何某女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该村村委会履行职责,给其划分宅基地;
被告村委会辩称,该村村委会接到何某的申请后,村委会经过了慎重的研究,根据该村制定的《村庄规划条例》和《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方法》做出不批准其申请的决定,这个决定是经村两委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讨论制定的,村委会根据这个规定,本村宅基地只分男不分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何某女儿在申请宅基地方面享有和男子同等的权利,对何某女儿的请求,村委会有义务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讨,村民会议讨论后向其作出明确的答复,村委会理应履行其法定职责,为何某女儿划分宅基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33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案情分析:
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其原因除了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之外,还在于农村普遍认为妇女外嫁后就不再是本村村民,分给她们宅基地就有可能致使宅基地外流,从而损害本村村民的利益,所以,尽管分男不分女的做法是错误的,但仍然会得到村委会甚至乡镇政府的支持,但是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法律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而农村宅基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最为关键的基本利益。
我国农村土地属农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宅基地申请权,因此,在农村宅基地申请和分配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村委会经济组织和当地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借口剥夺和限制妇女在申请宅基地方面的权利。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农村村民实行自制,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第19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在本案中,该村村委会不给女性村民何某分配宅基地的决定,是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但程序上的合法并不意味着该决定的内容也是合法的。
而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该村《村庄规划》条例和《关于宅基地的管理办法》中“宅基地只分给男性,不分给妇女”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这一规定作出不给女性村民何某分配宅基地的决定是无效的,只要何某女儿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就有权获得宅基地分配,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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