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房时,如需在邻居土地上通行、堆放建筑材料或搭建临时工棚等行为,邻居的土地如果处于闲置状态,应当给予方便,准许其使用,既相邻土地的所有人或被使用人应当容忍他人因施工而使用自己的土地,双方可以约定土地的使用范围、用途和期限,如因为土地供给邻居使用而导致相邻一方受到损害的,受损害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在约定中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或者使用方未按照约定使用邻居土地的,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障碍,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损失,下面由小编来举个案例讲解一下:
某村村民张某宅基地和刘某的承包地相邻,在2003年,田某打算拆旧建新,由于自家宅基地的庭院较小,建筑材料堆放不堪,一日参与,刘某商量临时将建筑材料堆放在周某的承包地上,刘某表示同意,但是建筑材料要放在某指定的地方,存放期限为一个月。
大约20天后天张某施工完毕,并且将剩余的建筑材料运走,但是张某的弟弟也打算建房,购买了一些建筑材料,在未与刘某商量的情况下,张某就让其弟弟将砖瓦堆放在刘某的承包地上,该情况被周某得知后,要求张某将其弟弟的建筑材料运走,张某却以约定存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刘某的要求,后经村委会调解无果后,张某向当地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将堆放在自家宅基地上的建筑材料运走。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某应当按照其与原告刘某协商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原告的土地。被告未经原告允许私自将土地提供给其弟弟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堆放在原告土地上的建筑材料运走,并恢复土地原状。”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张某因翻旧建新无处堆放建筑材料,从而产生使用邻居张某土地的必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刘某此时负有容忍张某使用自己土地的义务,同时张某也因应按照两人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刘某的土地。两人约定的内容之一是,刘某允许张某在自己承包地里堆放田某翻建房屋需要的建筑材料,张某违反这一约定,擅自将弟弟的建筑材料堆放在刘某的土地上,虽然双方约定的存放期限未到,但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7条的规定:“判决张某将其弟弟的建筑材料运走,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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