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一房多卖”,卖方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农村村民“一房多卖”,卖方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生效要件,话说也就是当房屋发生买卖行为时,除买卖双方应签订内容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外,还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才由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否则,买卖双方仅签订买卖合同,甚至已经缴纳了房款,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仍然属于卖方所有,下面由小编举个案例讲解一下:

农村村民“一房多卖”,卖方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某村村民张某两个儿子均已快到结婚年龄,在得知本村村民刘某打算将自家宅基地以及房屋卖掉的消息后,第一时间与刘某取得联系,经协商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为“刘某将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以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张某,张某向刘某支付15万元,由张某先支付5万元,等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10万元。”

农村村民“一房多卖”,卖方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几天后,同村的另一户村民马某找到刘某,提出愿意出20万元购买他们的房屋以及宅基地,刘某认为:“反正张某的房款还没有付清,而且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大不了把收到的5万元钱再退还给他,”于是在马某将房款付清后,刘某与马某到主管部门办理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张某在得知此事后十分气愤,向刘某提出是自己先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且已经支付了预付款,马某的购房行为应为无效,可刘某认为过户手续已经办完了,房屋已经卖给了马某,只能返还张某预先支付的5万元,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张某将刘某夫妇诉至法院,法院依职权追加马某为诉讼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已付房款以及利息,并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双方有争议的房屋应归第三人马某所有,被告刘某夫妇应向原告张某返还5万元的房款以及利息,并向张某承担已付房款20%即1万元赔偿责任。”

农村村民“一房多卖”,卖方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刘某与张某、马某后签订了两个合同,行为构成了一房多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论两个买卖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如何,两名买卖人也就是张某和马某均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由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而马某首先办理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变转移给了马某,以权利受法律认可和保护,而张某此时已无法依据合同请求刘某夫妇交付房屋,只能要求他们承担违约责任以作为救济。

农村村民“一房多卖”,卖方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另外,由于刘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违约,法院依法判决宋某除返还了5万元购房款及利息外,还要承担已付房款20%的赔偿责任,即给背信弃义的违约者刘某以应有的惩罚,又对受害方张某的损失予以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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