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承包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七成期内继续承包。”下面由小编举个案例讲解一下:
某村村民张某勤劳能干,在村里承包了30亩鱼塘,每年的收益颇丰,但是未能找到合适的伴侣,至今单身,在2003年6月的一天,张某驾车外出去县城卖鱼的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在被送去医院的途中因伤势过重去世,张某在生前曾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哥哥的儿子小张作为其继承人,张某死后,由小张继承张某的所有财产。
在张某的丧事办理完毕后,小张遵照张某的遗嘱,依法继承了张某的所有财产,包括房屋,农用车以及张某所承包的鱼塘,但在小张继承鱼塘后不久,该村村委会负责人找到小张,要求其将。张某生前所承包的30亩鱼塘交回村里,小张不同意,因为依照土地承包合同,张某生前与村里签订的鱼塘红包合同还有20年到期,而自己作为叔叔张某的合法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鱼塘,另外,鱼塘内饲养的鱼还有两个月就能收获,因此,小张拒不同意把鱼塘交还给村里。
案情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换句话说,农村土地的承包收益应依照承包法的规定继承,而承包土地则不能依照承包法的规定继承,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本案中,小张作为张某的财产继承人不能继承徐某生前所承包的鱼塘,但可以获得张某的承包收益,也就是说,小张应该将鱼塘交回村里,但是村委会在时间上也应有所宽限,保障鱼塘内所饲养的鱼是正常收获,就是说鱼塘是经济体的,而鱼塘里养的鱼则是小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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