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依法取得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主体是农村居民,农村村民对依法申请的宅基地拥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不仅及于地表,同时及于地下,例如建造房屋挖地基或种植树木挖树坑时,如果房屋地基建到他人宅基地之下,建房人就侵犯了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下面有小编举个案例来讲解一下:
某村村民刘某和张某宅院南北相邻,刘某在建房时将新房房屋的根基建到了张某的宅基地之下,张某发现后立即找到刘某理论,要求其将地基退回自家宅基地上,刘某认为,自己建房的根基在地下,并没有影响张某对宅基地地面的正常使用,因此拒绝退回地基,后经村委会调解无果后,张某将刘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停止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告刘某未经允许擅自将自家房屋的根基延伸到原告的宅基地之下,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除建在原告张某宅基地下的根基。”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2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由于权利人在宅基地上有建造住宅及其他附属设施、种植树木的权利,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及于地表,还应当包括对一定范围地下土地的使用,在本案中,刘某建房时将根基延伸到邻居张某宅基地下的行为,虽然未直接影响张某对地表土地的使用,但也是对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侵犯,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违法建造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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