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不经变更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权利人未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调查核实,如果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在接到限期办理的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不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其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将不受法律保护,下面由小编举个案例来讲解一下:
某村村民张某和陈某两家的孩子到了结婚年龄,于是一起向本村村委会提出了该基地申请,经过调查审核后,由县级土地主管部门颁发了证书,这两处宅基地东西相邻面积相同,2000年6月份,张某与陈某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宅基地调换位置协议书》,协议内容原属于孙某的宅基地和陈某位于东侧的宅基地互换位置,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负全部经济责任。
2001年9月份,张某在尚未办理宅基地使用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属于陈某的宅基地上动工建房,陈某知道张某建房时未提出异议,后张某和陈某因其它事情产生纠纷,陈某以双方互换宅基地位置但尚未办理正式过户手续,张某侵占其宅基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退还宅基地,拆除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双方系自愿签订换地协议,换地事实清楚,原告以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被告退还宅基地,依法不予支持,但鉴于双方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张某和陈某限期补办宅基地权属变更登记。”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张某和陈某签订了宅基地互换协议,张某在陈某原有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时,陈某未提出异议,因此双方互换宅基地的事实清楚,双方所签订的《换地协议》合法有效,陈某出于某种原因反悔以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由,要求张某退出宅基地,恢复土地原状要求,依法用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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