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理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夫妻一方意外死亡,另一方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如果另一方再婚后,其有权处理所继承的财产;换句话说,夫或妻继承另一方的遗产后,其就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可以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处分,是否再婚并不会影响其已经取得的权利归属。
在我国农村,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依然存在,特别是对改嫁者的地位和其本身的法律地位存在着严重的对立,为此,我国《继承法》通过明文规定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改嫁者享有的权利,下面由小编举个案例来讲解一下:
某村村民张某夫妇因病早逝,留有两个儿子,兄嫂与弟弟张某分居多年,1993年弟弟张某经人介绍与本村村民刘某结婚,婚后没有子女,1995年张某因车祸意外死亡,1998年刘某经人介绍,与邻村的王某结婚,婚后刘某找人去搬家具,并准备拆掉原有的旧房,张某哥哥得知后前去阻拦,其认为刘某已经改嫁,不再是张家的人,没有权利继承弟弟张某的遗产,而刘某就是要搬家具,并坚持要拆除旧房,双方相互坚持己见,互不相让,最后,刘某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排除妨碍,当地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财产全部归刘某所有,张某哥哥嫂嫂不得干涉。”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张某死后,刘某作为其配偶,是唯一的第一顺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全部财产,虽然再婚,但是其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已经取得了对张某财产的继承权,并且此时的继承权已经转化为对其继承财产的所有权,刘某处算自己的财产,张某的哥哥无权阻拦,因此,根据《继承法》第3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财产全部归刘某所有,张某的哥哥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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